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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缓缴社保费、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地实施

发布时间:2022-06-23 18:22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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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西藏自治区新一轮缓缴社会保险费、稳岗扩岗政策已印发,具体如下: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所有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稳岗资金。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拓宽技能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7号)要求,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及在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1〕63号)精神,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照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个月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为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不满4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满4个月不满8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满8个月不满12个月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四、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总体费率1%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费率0.5%。

五、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利率分别按照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在此基础上再按2022年初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计划进行费率浮动,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按工程总造价、上年矿产值、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等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相关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六、继续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2年5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26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公路铁路运输、民用航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娱乐业等所有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一年,2023年5月需将缓缴的工伤、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需将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实施。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日前进行补缴,逾期不再补收。

七、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现行培训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3.受理机构。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公司,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的,予以发放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人力资源公司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以提供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工资流水凭证和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为依据,提供3个月工资收入流水凭证的按人均300元给予补贴,提供6个月的按人均600元给予补贴,提供9个月的按人均900元给予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三个月,人均增加补贴3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受理机构。人力资源公司参保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发放职业介绍补贴。

八、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我区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实施培训补助政策。

5个行业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如果我区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市、县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九、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我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25.3亿元)中提取4%(1.01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

责任编辑:德吉美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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